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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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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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5清申15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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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5-27 |
2 |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与骆鹏、重庆市渝北区博源食品超市经营部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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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600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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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03 |
3 |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与骆鹏唐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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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94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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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03 |
4 |
李成与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聘用合同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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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民终4738号 | 聘用合同争议 |
上诉人-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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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9-02-21 |
5 |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与李成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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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 | 聘用合同争议 |
原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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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2-22 | 2019-02-21 |
6 |
深圳市迈昂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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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4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迈昂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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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7-10-11 |
7 |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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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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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与骆鹏、重庆市渝北区博源食品超市经营部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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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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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与骆鹏唐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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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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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李成与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聘用合同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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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用合同争议 |
上诉人-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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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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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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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 | 聘用合同争议 |
原告-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被告- 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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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李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与被告李成聘用合同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徐振中联系电话:6718899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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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2 |
(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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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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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李成:原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诉被告李成聘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徐振中联系电话:023-6718899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2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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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3 |
(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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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 | 聘用合同争议 |
原告-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被告- 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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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李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诉被告李成聘用合同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2年5月4日签订的《引进人才聘用合同》于2014年12月15日解除且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人事关系终止;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0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利息(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119891.17元(以280000元、12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2年6月1日、2012年6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举证期限可由承办法官视情况延长)。本案定于2018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5907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徐振中联系电话023-6718899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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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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