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聂志勇、李晓燕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再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晓燕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6-07 |
2 |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聂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4执1222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1-01-13 |
3 |
聂志勇、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申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聂志勇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21-01-07 |
4 |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聂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6-08 | 2021-01-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民再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再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聂志勇 李晓燕 再审被申请人-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再51号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聂志勇、李晓燕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再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24 |
2 |
(2020)粤03民再51号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再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再51号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聂志勇与你方及李晓燕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定于2020年7月29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5-27 |
3 |
(2019)粤03民申358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申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聂志勇 再审被申请人-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李晓燕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李晓燕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申358号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本院受理聂志勇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申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26 |
4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之二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聂志勇 李晓燕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之二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聂志勇、李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聂志勇提交的上诉状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9-25 |
5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之一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聂志勇 李晓燕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之一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聂志勇、李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57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057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1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聂志勇、李晓燕对被告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晓燕可以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新东森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6-08 |
6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聂志勇 李晓燕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4民初378号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东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聂志勇、李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6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
2017-02-1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