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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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46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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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4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宝顿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国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姚安佳祎云菜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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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4665号韦铭、云南国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宝顿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姚安佳祎云菜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铭、云南国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宝顿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韦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本金7,098,572.40元及截止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161,604.92元、罚息及复利443,746.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11.28858%计算);二、被告韦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39,511.3元;三、被告韦铭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国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曲靖市平安路与文笔路交叉口“世纪涛岸”一期1幢第1-3层2号、3号、4号、5号、6号、7号商铺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曲房他证曲靖市第201551726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740万元为限);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72元,由被告韦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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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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