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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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耐特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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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2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耐特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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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5-12-07 | 2018-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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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甬东商初字第3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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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商初字第30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耐特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汪清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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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耐特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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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
2 |
(2014)甬东商初字第3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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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商初字第3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耐特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汪清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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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耐特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波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阮佳志、人民陪审员方红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4年4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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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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