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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业森宝

    广州大业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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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1号504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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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工商处字[2018]3079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大业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4013089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18楼L室法定代表人:林汕营业期限:2011年04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18年11月2日,本局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为查清事实,本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06月29日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的2016年年度报告申报公示期限(2017年6月30日)。上述事实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也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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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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