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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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冯爱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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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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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与杨松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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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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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与杨松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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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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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与杨松华、王建云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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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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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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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匡伙平、车小花、方承泗、刘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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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98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方承泗 匡伙平 车小花 刘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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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伙平、车小花:原告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匡伙平、车小花、方承泗、刘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民初19893号],已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11月26日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9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匡伙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030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二、匡伙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方承泗对匡伙平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匡伙平、方承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914.58元(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14.58元,由匡伙平、方承泗按上述判项确定之方式负担36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本益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36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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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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