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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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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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1643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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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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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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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23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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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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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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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29005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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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9-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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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92民初25598号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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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2559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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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5598号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扬独任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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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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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8469号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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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846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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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8469号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8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5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由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内向其直接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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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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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8469号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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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846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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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8469号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跑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扬独任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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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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