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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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广亿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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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1执359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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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5-11 |
2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曾华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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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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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3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维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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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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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4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尤瑞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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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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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5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秀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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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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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6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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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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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7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声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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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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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8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华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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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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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9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志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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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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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10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郑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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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8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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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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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681民初37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伟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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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G59 | 2020-03-03 |
2 | (2017)闽0121民初35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细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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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G52 | 2018-04-29 |
3 | (2017)闽0121民初35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华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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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G52 | 2018-04-29 |
4 | (2017)闽0121民初35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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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G52 | 2018-04-29 |
5 | (2017)闽0121民初35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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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G65 | 2018-04-17 |
6 | (2017)闽0121民初35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林长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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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G65 | 2018-03-27 |
7 | (2017)闽0121民初35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宝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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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27 |
8 | (2017)闽0121民初35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林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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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G65 | 2018-03-27 |
9 | (2017)闽0121民初35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林宝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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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G65 | 2018-03-27 |
10 | (2017)闽0121民初35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王小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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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G65 | 2018-03-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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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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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29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大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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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83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大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20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10771.68元,并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月利率0.6%的标准向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6年1月至3月每月对应的违约金自当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每月对应的违约金自次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王大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起至2020年3月的公共水电费分摊15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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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2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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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29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大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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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据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及(2020)闽0583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上午8时00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官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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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3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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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41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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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83民初410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因以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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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4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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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41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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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1822.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2145.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0月起至2020年3月止拖欠的水电公摊费2831.5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官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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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5 |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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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29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郭金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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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585.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1471.7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0月起至2020年3月止拖欠的水电公摊费1234.72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官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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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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