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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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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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364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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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2 |
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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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36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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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30 |
3 |
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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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民特600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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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21 |
4 |
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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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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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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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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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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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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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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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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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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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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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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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07774.4元;二、被告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07774.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77.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77.74(原告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40072021-08-1917:05:53:0联系人:涂助理、张斌(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涂助理、张斌电话:02083006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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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2 |
(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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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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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333492021-05-2017:12:48:12联系人:涂助理、张斌(2021)粤0106民初11779号广州市博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北京天和美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联系人:涂助理、张斌电话:02083006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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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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