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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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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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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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熊媛与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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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原告-熊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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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天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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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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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毛雪丽与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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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雪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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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毛雪丽与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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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雪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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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天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国如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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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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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熊媛、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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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熊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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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洪涛与洪彦、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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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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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杨伟忠、王映武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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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伟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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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黄馨莹与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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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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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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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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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11993号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 杨玉珍 被告-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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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珍诉你(2022)云0112民初11993号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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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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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994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迅 被告- 云南腾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谭坚公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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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迅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交纳的定金100000元、购房款95000元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腾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王小丽、被告谭坚公对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卫人民法庭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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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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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12003号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 金培芸 被告-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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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培芸诉你(2022)云0112民初12003号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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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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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12005号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 曾庆海 被告-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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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曾庆海诉你(2022)云0112民初12005号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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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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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12000号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 蔡常达 被告-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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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常达诉你(2022)云0112民初12000号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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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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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11999号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 罗晓华 被告-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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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罗晓华诉你(2022)云0112民初11999号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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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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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994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秀菊 被告- 云南腾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谭坚公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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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菊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交纳的定金50000元、购房款204049元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81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腾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谭坚公对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卫人民法庭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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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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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11989号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 关渭 被告-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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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关渭诉你(2022)云0112民初11989号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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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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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994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何翔 被告- 云南腾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谭坚公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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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翔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交纳的定金50000元、购房款220268元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054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腾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谭坚公对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卫人民法庭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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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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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994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谢松 被告- 云南腾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谭坚公 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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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谢松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交纳的定金100000元、购房款95000元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腾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王小丽、被告谭坚公对云南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卫人民法庭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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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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