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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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与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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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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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城县汽车运销集团有限公司驾驶技能培训学校、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南城县汽车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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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南城县汽车运销集团有限公司驾驶技能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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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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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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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熊梅红、杨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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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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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熊梅红、杨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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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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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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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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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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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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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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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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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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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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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与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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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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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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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赣0192民初5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 被告- 杨林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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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04-23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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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1-24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杨林青 熊梅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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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G39 | 2016-10-11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 被告-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杨林青 熊梅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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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6-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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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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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熊梅红 杨林青 杨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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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梅红、杨林青、杨子豪: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1民终第56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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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2 |
上诉人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及杨林青、熊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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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9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 杨林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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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青、熊梅红: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民终第1943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沈莉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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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
3 |
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熊梅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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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5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杨林青 熊梅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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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梅红:本院受理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熊梅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上诉人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就(2016)赣019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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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4 |
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熊梅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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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5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杨林青 熊梅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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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青:本院受理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熊梅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19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855万元,并按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林青、熊梅红对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述债权未获清偿部分以467.27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730元,由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熊梅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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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
5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与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熊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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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5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 被告- 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 杨林青 熊梅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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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梅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与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熊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19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借款4999013.11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999013.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75%计算),如未按期支付上述利息,则以应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75%计收复利;二、被告杨林青、熊梅红对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2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1929元,由被告江西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杨林青、熊梅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周玮妍联系电话:0791-871213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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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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