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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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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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39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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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03 |
2 |
深圳市龙岗区智优优商行、深圳市龙岗区圳源文具批发商行等与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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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圳源文具批发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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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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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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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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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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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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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龙岗区智优优商行、深圳市龙岗区圳源文具批发商行等与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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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圳源文具批发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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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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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3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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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39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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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399号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人民币262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维修费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维修费付清日止)。二、被告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232元。原告多预交的232元可向法院申请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其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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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2 |
(2021)粤0307民初23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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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39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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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399号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圆梦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及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小额转简易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汽车维修费人民币27549.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7549.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10: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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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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