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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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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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民初53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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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30 |
2 |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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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民初52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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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30 |
3 |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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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民初53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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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30 |
4 |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惠国、卜宏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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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481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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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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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英、林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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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1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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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8 |
6 |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先忠、徐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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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1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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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8 |
7 |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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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民初24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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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8 |
8 |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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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民初24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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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1 |
9 |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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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民初20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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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31 |
10 |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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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民初20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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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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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11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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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1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冯金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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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金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金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16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192.32元、能耗费221.8元,合计2414.1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逾期利息401.35元(本金2414.12元,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上述第一、二项费用共计2815.47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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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1)浙0105民初35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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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35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英 余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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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海、王小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东海、王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355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19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欠缴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金额600.02元(以319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现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半山法庭审判庭一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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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3 |
(2021)浙0105民初11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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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1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国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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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连(身份证号:330106********383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173.99元、能耗费315.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逾期利息247.66元(本金1489.69元,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至);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9:30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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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4 |
(2016)浙0105民初25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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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5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菊凤 丁媛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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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菊凤、丁媛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菊凤、丁媛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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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
5 |
(2016)浙0105民初25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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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5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沈春山 汪成娥 沈佳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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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山、汪成娥、沈佳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春山、汪成娥、沈佳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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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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