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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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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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422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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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23 |
2 |
戚丽莉、唐希雯、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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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339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唐希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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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2 |
3 |
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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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财保7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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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23 |
4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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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7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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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08 |
5 |
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戚丽莉、唐希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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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1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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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07 |
6 |
戚丽莉、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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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辖终562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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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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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民初8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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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初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 邵振航 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邵梦宁 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 邵自德 张福女 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邵振宁 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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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民初89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浙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被上诉人的原审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依法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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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0)浙02民初89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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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初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 邵自德 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邵振宁 邵振航 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邵梦宁 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张福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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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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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3 |
(2020)浙02民初8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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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初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邵自德 张福女 邵振宁 邵振航 邵梦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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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网上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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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4 |
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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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1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戚丽莉 唐希雯 杨海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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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187号杨海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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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5 |
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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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1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戚丽莉 唐希雯 杨海音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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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187号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回购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澄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9%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1520万元(被告戚丽莉对其中的16%股权及股权回购款640万元范围内承担回购及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8000元,由被告唐希雯、杨海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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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6 |
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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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1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戚丽莉 唐希雯 杨海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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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7187号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丽莉、唐希雯、杨海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4月09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一月十九日联系电话:0574-55129286联系人:张黎妮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802室邮编:3151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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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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