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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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路政罚〔2021〕00733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4日13时27分,浙DX7696罐式货车(4轴)行经329国道海南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绍兴市聚业货运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6.45吨。2021年9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6日对代其兵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会稽山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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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2 | 绍路政罚〔2021〕02145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12时10分,浙DW9240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Y129(新围路)绍兴、萧山方向K0+4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4.15吨。7月1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7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会稽山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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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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