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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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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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破10号之六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申请人-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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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2-10 |
2 |
才迪与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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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87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原告-才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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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7-03 |
3 |
孙亮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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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19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孙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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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6-18 |
4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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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10823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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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5-18 | 2020-07-23 |
5 |
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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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8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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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6-03 |
6 |
杜剑飞、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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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176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杜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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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3-06 |
7 |
冯跃、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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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破申8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冯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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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06 |
8 |
胡梦、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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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182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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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1-09 |
9 |
李军胜、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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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182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军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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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1-09 |
10 |
姜颖、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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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176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姜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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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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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执1632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2 | (2019)浙0103执162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3 | (2019)浙0103执1634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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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民初68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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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8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才迪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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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才迪与被告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才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才迪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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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2 |
(2020)浙0103破10号债权人会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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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破10号 | - |
当事人-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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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3破10号2019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冯跃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凌动公司管理人。凌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向凌动公司管理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6楼;邮政编码:310016;联系人:高云,联系电话:1358875153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申报债权的在邮寄单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如受疫情影响无法线下邮寄的,需在期限内线上申报,电子收件邮箱为253824139@qq.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凌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凌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109号)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届时因新冠肺炎疫情仍不适合线下会议形式,将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的形式线上召开,参会前联系管理人确认),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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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3 |
(2019)浙0103民初687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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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8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才迪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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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6878号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才迪与被告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8年4月到10月31日工资163944.8元,11月12月工资168000元,补偿金2个月168000元,合计499944.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3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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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4 |
(2019)浙0103民初487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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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8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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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879号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杭州东方茂商业中心1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TDZX1-2018043001)于2019年1月7日正式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9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34475元及滞纳金13307元(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后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租赁保证金104863元不予退还,合计4778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优惠期租金:86188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逾期租金207419元(暂计120天,按1728.49元/天计算,实际租金以2019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交还日止)及房屋逾期交还违约金414838元(暂计120天,按3456.98元/日计算,实际违约金以2019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交还日止),合计622257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恢复租赁房屋原状所产生的费用:282585元(暂按500元/平方计算,实际费用以实际产生恢复费用为准);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预期可得租金损失:310278元(暂计180日,实际损失以被告对外实际出租并收租日止)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总计:134909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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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5 |
(2019)浙0103民初323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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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23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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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237号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8年11月-2018年12月的服务费585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529379.87元,住房公积金费用1662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上述费用的滞纳金189247.6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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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6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4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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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4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柱林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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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王柱林诉你有关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417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工资2041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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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7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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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卓豪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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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林卓豪诉你有关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89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工资9600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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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8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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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4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连晓丽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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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连晓丽诉你有关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405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的工资6000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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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9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3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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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32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一军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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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张一军诉你有关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325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7日的工资21522.9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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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10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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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挚勇 被告- 杭州凌动逸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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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许挚勇诉你有关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59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基本工资14000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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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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