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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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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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辖终300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上诉人-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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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6 |
2 |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舟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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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民初127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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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4-09 |
3 |
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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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2898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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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21 |
4 |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四川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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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566号之二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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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30 |
5 |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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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5899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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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7-08 |
6 |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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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5899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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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7-08 |
7 |
舟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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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3民初78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舟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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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20-08-27 |
8 |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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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辖终59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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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8-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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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1157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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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6 | 2020-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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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45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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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56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四川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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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566号四川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2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5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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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2 |
(2019)粤03财保4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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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财保41号 | - |
原告-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舟山驰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盈运达食品有限公司 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 舟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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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财保41号舟山驰翔实业有限公司、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盈运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你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舟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舟山驰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盈运达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40,000,000元为限。合议庭成员为时春蕾、唐国林、尹伊,书记员为王晓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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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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