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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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淑琴与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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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民初91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郑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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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2 |
郑淑琴与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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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民初91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郑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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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8-31 |
3 |
徐光磊与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开原市极兔速递网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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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82民初27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徐光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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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13 |
4 |
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与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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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41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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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10-08 |
5 |
王璐、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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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王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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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28 |
6 |
何武与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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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8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何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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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5 |
7 |
刘维军与张艳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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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191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维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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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7-22 |
8 |
董星莲与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崔维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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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122民初149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董星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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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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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标与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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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274号之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李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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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30 |
10 |
张胜淮与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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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18413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张胜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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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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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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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41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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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4170号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诉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8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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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2 |
(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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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璐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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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之一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璐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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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3 |
(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案裁定公告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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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裴晓军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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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之二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晓军诉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裴晓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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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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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洁 当事人-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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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洁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11244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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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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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41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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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4170号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诉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0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虹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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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6 |
(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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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璐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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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璐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8016.9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2、本案得到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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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7 |
(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案裁定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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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裴晓军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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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之一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晓军诉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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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8 |
(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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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裴晓军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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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晓军诉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起诉状、证据材料一套、开庭传票一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8016.9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被告四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2021年5月18日10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本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获取具体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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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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