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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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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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4民初13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被告- 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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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孙宝春、闫淑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民初138号案件的裁判文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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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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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4民初13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当事人- 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闫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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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孙宝春、闫淑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民初138号案件的裁判文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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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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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4民初13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当事人- 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孙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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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孙宝春、闫淑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民初138号案件的裁判文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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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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