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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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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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25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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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1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梁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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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1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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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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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青与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青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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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辖终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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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07 |
4 |
李亚平与陈渭荣、梁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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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46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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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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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彬与陈渭荣、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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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2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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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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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刘某等与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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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79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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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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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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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0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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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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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与陈渭荣、梁丽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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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25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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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0-23 |
9 |
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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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0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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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7 |
10 |
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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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19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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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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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9执1397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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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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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民初73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宁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陈丽蔡 被告-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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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7308号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卓宁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73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93700元【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7日(21.5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为86000元;从2020年8月18日起暂至2021年8月1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7700元,之后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07日15时3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联系人:陈丽蔡 电话:0755-29164850/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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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2 |
(2021)粤03执61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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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13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琳海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梁丽琼 陈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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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133号之一深圳市东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琳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渭荣、梁丽琼: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6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1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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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2021)粤0309民初100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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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003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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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0037号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罗婷与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00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权益转让合同》无效;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613600元;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3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唐聪电话:0755-210508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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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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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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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信昌实业有限公司 李亚平 梁丽琼 陈渭荣 郭伟昌 李芙蓉 深圳市琳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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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62号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伟信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琳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渭荣、梁丽琼、李亚平、李芙蓉、郭伟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伟信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琳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渭荣、梁丽琼、李亚平、李芙蓉、郭伟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6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授信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920902.5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880000元,利息人民币40357.33元,罚息人民币0元,复利人民币545.2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9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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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5 |
(2021)粤0309民初68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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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 被告- 深圳市龙基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吴亚连 梁丽琼 陈渭荣 何德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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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61号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陈渭荣、梁丽琼、何德尧、深圳市龙基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亚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陈渭荣、梁丽琼、何德尧、深圳市龙基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6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01402018K00020)项下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325693.11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278821.48元,罚息人民币46871.63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2月9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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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6 |
(2020)粤0309财保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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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36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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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财保364号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耀军、袁美霞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财保36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40000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联系人:叶佩丽联系电话:210508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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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7 |
(2021)粤03民终18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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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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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11号陈渭荣、梁丽琼:上诉人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丽琼与被上诉人杨勇、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陈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69元,减半收取为1653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653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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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8 |
(2021)粤03民终18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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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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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11号陈渭荣:上诉人深圳市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丽琼与被上诉人杨勇、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陈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案合议庭成员为马龙、路德虎、周敏,书记员为林翘。于2021年4月12日9时40分到本院第16判庭参加二审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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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9 |
(2020)粤0303民初162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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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2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彬 被告- 陈渭荣 梁丽琼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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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琼:本院受理原告陈彬与被告陈渭荣、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梁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陈渭荣、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该公告于2021年1月20日登于本院网站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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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10 |
(2020)粤0303民初162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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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2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彬 被告- 陈渭荣 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 梁丽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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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琼:原告陈彬与被告陈渭荣、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梁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6229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6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渭荣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彬返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于本案判决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为398000元,此后的利息按照月息1.5%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陈渭荣前项不能清偿之债务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陈彬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彬对被告陈渭荣、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陈彬对被告梁丽琼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4.80元,由原告陈彬负担1264.80元,由被告陈渭荣负担38700元,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9350元与被告陈渭荣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渭荣,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陈彬均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陈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3700元。被告陈渭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3700元,被告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就其中的24350元与被告陈渭荣共同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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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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