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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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瑞公(治)行罚决字[2019]50807号 | 瑞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2月27日上午,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瑞安市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江南污水处理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间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向公安机关备案。以上事实有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邵志化和陈志东的陈述、检查记录、营业执照、浙江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照片、身份证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使用的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瑞安市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在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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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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