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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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安监执罚〔2018〕63号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安监执罚〔2018〕63号当事人: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石门镇工业园区创业路邮编:314512主要负责人:吕**职务:法定代表人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安监局安全监察科6月8日在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6月25日前对存在的九个问题整改完毕。6月26日,安全监察科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整改不合格。7月4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大队接收到安全监察科案件移交单。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证明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整改不合格。2、法定代表人吕**、总经理吕自力笔录,证明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整改不合格。4、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伟龙。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决定对浙江华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3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梧桐支行非税收入结算帐户,账号12040754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在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2018年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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