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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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柴达木兴华锂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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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891执恢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青海柴达木兴华锂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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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2 |
2 |
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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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民终45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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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4 |
3 |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源恒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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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恢19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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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2-24 |
4 |
李金娥与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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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260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金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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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4-20 |
5 |
10352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南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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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035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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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5 |
6 |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华荣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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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3929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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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8 |
7 |
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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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8民初310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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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28 |
8 |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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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8民初310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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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28 |
9 |
申请执行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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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203执19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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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05 |
10 |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柴达木兴华锂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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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2891执52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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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0-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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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509民初590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华荣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沈届秋 钮碧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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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9-11-21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华荣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沈届秋 钮碧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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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7-18 |
3 | (2017)苏0509民初6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海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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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07-15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海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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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7-03-16 |
5 | (2016)苏0509民初66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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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6-11-29 |
6 | (2016)苏0509民初6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欣润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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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G18 | 2016-11-15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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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6-08-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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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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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0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清源恒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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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源恒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源恒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曹欢欢电话:0512-6349384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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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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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0333号 | -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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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源恒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源恒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3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曹欢欢联系电话:0512—6349384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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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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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0335号 | -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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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圆顺坏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顺坏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03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曹欢欢联系电话:0512—6349384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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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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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6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惠众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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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惠众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67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承办人:曹欢欢电话:0512-6349384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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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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