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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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马鞍山汉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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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马鞍山汉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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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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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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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告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浦项公司)与被告宁波亿世德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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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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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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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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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亿世德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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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亿世德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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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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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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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民初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 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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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项(苏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1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9日承办法官:李虹,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方式:0793-81751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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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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