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税稽罚[2021]14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收受“都昌县天泓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600184130,发票号码:03893988-92#、03825727-36#,金额1480000元,税额236800元,你单位已于2019年1月申报抵扣124082.75元,于2019年4月申报抵扣112717.25元,至检查日止未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36800元作进项转出,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补缴。目前你单位已处于无法联系状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处罚款202700.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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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详情 |
| 2 | 绍税稽罚[2020]30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5月期间,绍兴市泰羽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上海洲亓纺织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41866451~41866495,合计金额4332779.43元、税额693244.67元、价税合计5026024.10元。上述45份发票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3244.67元,2018年度已结转成本4332779.43元。至检查日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涉城市维护建设税未补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应补缴税款741771.80元的80%的罚款计593417.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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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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