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8〕0082号 | 富阳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湖南省江南人民公社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富阳春秋北路加盟店(玉长城店)于2016年6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违法面积约为290平方米,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标准,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的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湖南省江南人民公社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富阳春秋北路加盟店(玉长城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营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8年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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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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