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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彤佳商店

    辉南县样子哨镇彤佳商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样子哨镇河北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辉市监行处字[2018]86号 辉南县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局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辉市监行处字〔2018〕86号 关于辉南县样子哨镇彤佳商店(咸士伟)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辉南县样子哨镇彤佳商店(咸士伟),注册号:92220523MA16YYBK6Q,经营者:咸士伟, 性别:男, 民族:汉族,年龄:40岁,身份证号码:220523197801153811,住址:朝阳镇兴工腾飞路九委七组 ,电话:1367445311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经查: 2018年11月12日样子哨分局执法人员在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工作活动中发现,辉南县样子哨镇彤佳商店购进的三箱喜友来牌黄桃罐头(生产日期:2018.09.01制造商:临沂市喜友来食品有限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并责令其于2018年11月19日前整改。2018年11月20日,责令改正期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三箱喜友来牌黄桃罐头(生产日期:2018.09.01制造商:临沂市喜友来食品有限公司)和在责令整改期间新采购的佰亿佳牌什锦罐头(制造商: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8.29 保质期:6个月)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以及经营的时间、违法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说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五、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已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8年 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辉市监罚听告字(2018)第 74 号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诉、申辩、补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二)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罚款10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吉林银行通化九州支行(帐户:辉南县财政局预算单位核算账户;帐号:041205100000117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辉南县人民政府或者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并抄送本局。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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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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