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公(濮)行罚决字[2020]01682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濮院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O年一月四日,桐乡恒盛水处理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铬酸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桐乡市恒盛水处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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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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