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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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34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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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34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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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30 |
2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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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民初16739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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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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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远线缆有限公司、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钝角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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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3850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鸿远线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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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6-26 |
4 |
何卫江、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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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967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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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20-07-13 |
5 |
何卫江、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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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971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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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20-07-13 |
6 |
何卫江、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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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976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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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20-07-13 |
7 |
何卫江、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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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980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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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20-07-13 |
8 |
何卫江、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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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979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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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20-07-13 |
9 |
何卫江、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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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969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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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20-07-13 |
10 |
何卫江、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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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978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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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20-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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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143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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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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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14346号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14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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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2 |
(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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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信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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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之二深圳市紫信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税款损失230520元;二、被告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税款损失23052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4元,保全费433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308元,被告捷谦耀公司、海克斯公司各负担4731.5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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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3 |
(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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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紫信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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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之二深圳市紫信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税款损失230520元;二、被告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税款损失23052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4元,保全费433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308元,被告捷谦耀公司、海克斯公司各负担4731.5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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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4 |
(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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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紫信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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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之一深圳市紫信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质证)。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0日9时15分进行质证,庭审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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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5 |
(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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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紫信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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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53号深圳市紫信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谦耀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三角形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532897.39元、被告二赔偿原告230520,合计763417.39元;二、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支付以上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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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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