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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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靖与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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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李朝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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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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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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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35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朝靖 当事人- 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陈龙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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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朝靖诉你们及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院(2019)云011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起60日到本院福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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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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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35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朝靖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陈龙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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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李朝靖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内容为:“一、被告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李朝靖人民币64660.47元;二、驳回原告李朝靖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陈龙山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朝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朝靖负担人民币1216元,由被告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福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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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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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35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朝靖 当事人- 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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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朝靖诉你及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云0112民初13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福海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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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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