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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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君与蒋勇、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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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民终3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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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1-04 |
2 |
东莞市康逸电线有限公司与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东莞市红万鑫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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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7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康逸电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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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17 |
3 |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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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执27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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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03 |
4 |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睿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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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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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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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福瑞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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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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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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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傲世百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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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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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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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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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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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2-01 |
8 |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东莞市荧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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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执64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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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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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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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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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12-07 |
10 |
东莞市康逸电线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红万鑫电业有限公司、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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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7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康逸电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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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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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404执异21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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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执异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润公司)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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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执异21号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蔡润就(4419001971****3358)、王雪梅(4521321977****094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蓉胜超微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蔡润就、王雪梅为被执行人,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40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蔡润就为本院(2020)粤0404执3636号执行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刘助理、何书记员联系电话:7266608、726688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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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2 |
(2021)粤0404执异21号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蔡润就(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102243358)、王雪梅(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71011094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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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执异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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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蔡润就(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102243358)、王雪梅(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71011094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执异21号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通知书等。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有:追加蔡润就、王雪梅作为(2020)粤0404执3636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由审判员李洪涛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剑、朱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联系人:赵助理、袁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266508、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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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3 |
(2019)粤0404民初389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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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向君 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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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892号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诉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君、第三人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243,395.49元;二、被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8日分段计至2019年11月5日为51,915元;从2019年11月6日起,以所拖欠货款本金人民币1,243,395.4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向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45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1,458元,由被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联系人:袁嘉睿联系电话:0756-726688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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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4 |
(2020)粤0404民初2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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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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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沁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26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13449.11元及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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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5 |
2019-粤0404民初3892号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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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向君 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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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君、第三人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89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43395.49元;2.判令被告向君对被告深圳市坤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曾剑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敏琪、人民陪审员黄广秀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联系人:曾剑、袁嘉睿联系电话:0756-7265616、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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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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