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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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耿洪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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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725民初2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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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7 |
2 |
罗东岭、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家企业管理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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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民初5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罗东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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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4 |
3 |
张慧娟与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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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民初4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慧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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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7 |
4 |
江宪法与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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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民初4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江宪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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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7 |
5 |
李高建与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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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民初4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高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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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7 |
6 |
济宁市长久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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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8执复1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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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31 |
7 |
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洪勇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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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初2804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原告-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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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9-10 |
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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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初1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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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1-09-03 |
9 |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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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终9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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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30 |
10 |
菏泽金山化工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勇智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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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民初777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菏泽金山化工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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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2-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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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5285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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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8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余庆明 余爱荣 余洪勇 任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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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854号之一余爱荣、任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明、余爱荣、余洪勇、任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5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6月24日起计至被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支付的20万元应于违约金金额中予以抵扣);二、被告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明、余爱荣、余洪勇、任琰应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4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351元,被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明、余爱荣、余洪勇、任琰共同负担1460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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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2 |
2017-52854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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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余庆明 余爱荣 余洪勇 任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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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854号余爱荣、任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洪方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明、余爱荣、余洪勇、任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14:30,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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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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