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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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市监批吊处字[2021]5958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嗒西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111000762084法定代表人:骆刚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65-69号第三层308房(仅限办公用途)当事人广州嗒西嗒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超过两年,我局于2021年2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以上事实,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登记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为据,证明当事人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或“存续”,但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我局认为,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其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2月18日,我局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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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详情 |
2 | 穗云工商处字[2018]2584号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嗒西嗒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6208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65-69号第三层308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骆刚成立日期:2015年02月15日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邮寄方式于2017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4274号(白云区局)),责令当事人30日内补报2016年年度报告。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期限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6月9日才在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骆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陈碧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骆刚的授权委托人陈碧婵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证据五:《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物流状态汇总(白云区局)》及其邮件跟踪原始记录。2018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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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详情 |
序号 | 列入决定机关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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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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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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