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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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育某、信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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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8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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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2 |
2 |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育某、信某、刘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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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735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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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3-18 |
3 |
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仁美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育美拉链五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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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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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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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仁美拉链(深圳)有限公司、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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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25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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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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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育美拉链五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星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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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育美拉链五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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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8 | 2018-03-05 |
6 |
东莞市育美拉链五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中星服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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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3813号 | - |
当事人-东莞市育美拉链五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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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9-11-20 |
7 |
刘建华、李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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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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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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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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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育某、信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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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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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仁美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育美拉链五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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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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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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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五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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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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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五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刘建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319701028XXXX):本院受理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197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维持判决第一、二、三项,请求对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支付为本案支出的担保费1200元,判令被上诉人刘建华对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改判被上诉人李萍对被上诉人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为答辩期,若你们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将依法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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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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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四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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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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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四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刘建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319701028XXXX):本院受理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940.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6940.27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0日起,按每日0.1%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166940.27元为限);二、限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800元;三、被告刘建华对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6元,(2019)粤1972财保761号案保全费1470元,合计561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华负担55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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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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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三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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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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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三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刘建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319701028XXXX):本院受理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及质证通知书。被告李萍提交的证据有劳动合同、工资表、(2020)赣0722民初634号案起诉状及民事判决书。你们应于收到上述证据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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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4 |
(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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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 刘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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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一李萍(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119831222XXXX):本院受理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华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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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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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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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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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之二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刘建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319701028XXXX):本院受理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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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6 |
(2020)粤1972民初303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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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 | - |
原告-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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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34号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刘建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319701028XXXX):本院受理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李萍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法评价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方式告知。原告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6940.2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66940.27元为本金,从应付款次日即2019年8月10日起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利息为17361.79元);2.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800元;3.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担保费1200元;4.被告刘建华对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李萍对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素有生意往来,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塑钢开尾右插等货物。经核对,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为166940.27元,至今未支付。对账单确认“购货方需按时付款,逾期每日按未付金额的0.1%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等内容。另外被告刘建华是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刘建华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财产独立,应与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萍系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被告李萍承诺向原告承担被告信丰文鑫华服装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文鑫华2019年请款单、对账单等、企业登记资料、汇款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查询汇款明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担保费发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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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7 |
(2019)粤06民终72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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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仁美拉链(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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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272号仁美拉链(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育美服饰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仁美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众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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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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