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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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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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1执保37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黑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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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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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莲与叶荣安、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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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50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刘先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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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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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42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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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4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 被告- 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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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428号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428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8782242021-04-1617:25:00:75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42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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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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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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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存胜 被告-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张莺 王海伶 曾耿兴 刘春梅 曾耿盛 吴泽友 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业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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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本院受理原告汪存胜与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本金3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59877.25元(自2019年8月19日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32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四倍即17.4%计算),此后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130000元,以上合计:3987066.66元;4.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区中金路1号中企绿色总部中心A区5栋102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246261号]的房产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海燕、黄絮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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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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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502号刘先莲与叶荣安、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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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50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先莲 被告- 叶荣安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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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6502号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街128号303房):本院受理原告刘先莲与叶荣安、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6502】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2923.08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44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20871.08元。二、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三、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8时4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5897302020-09-3015:16:18:899联系人:茹艳飞、李丹娜(2020)粤0105民初26502号刘先莲与叶荣安、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街128号303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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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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