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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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新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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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旺管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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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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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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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奉化万兴冷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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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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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奉化市三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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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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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奉化腾凯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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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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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奉化万兴冷冻厂、邬晓平、沈培飞、沈涯、沈锡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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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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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鑫建冻品有限公司、邬晓平、沈培飞、邬亚平、邬道渊、胡建尔、邬平娟、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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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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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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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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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奉化万兴冷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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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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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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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奉化腾凯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邬晓平、沈章根、沈培飞、沈启斌、陈培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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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6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奉化腾凯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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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674号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奉化腾凯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邬晓平、沈章根、沈培飞、沈启斌、陈培胖:你(单位)与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745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奉化腾凯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归还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75667.72元及相应利息;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邬晓平、沈章根、沈培飞、沈启斌、陈培胖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5702.5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3156.68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774486奉化腾凯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774494邬晓平账号:6228580299901774502沈章根账号:6228580299901774510沈培飞账号:6228580299901774544沈启斌账号:6228580299901774593陈培胖账号:622858029990177460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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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2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与被执行人沈佩勋、沈兴糯、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邬晓平、沈培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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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3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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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359号沈佩勋、沈兴糯、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邬晓平、沈培飞:你(单位)与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162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沈佩勋、沈兴糯归还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借款160万元、利息238960.41元及相应利息;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邬晓平、沈培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0675.5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0789.6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市双山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513868沈佩勋账号:6228580299901513843沈兴糯账号:6228580299901513850邬晓平账号:6228580299901513876沈培飞账号:6228580299901513884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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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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