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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兆昂

    昆明高新兆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12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晓东、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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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赵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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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杨宏丹、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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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宏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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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与董静、李永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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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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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云0102民初96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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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96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 被告- 董静 李永贤 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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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9602号董静、李永贤、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诉被告董静、李永贤、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9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与被告董静、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二、被告董静、李永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3120.66元、利息人民币10571.56元,及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罚息人民币888.42元,并支付剩余本金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罚息(贷款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三、同期,被告董静、李永贤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邮寄费人民币151元;四、被告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静、李永贤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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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2

    (2019)云0102民初96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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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96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案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 被告- 董静 李永贤 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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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9602号董静、李永贤、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云0102民初9602号案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诉被告董静、李永贤、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董静、李永贤立即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307357.83元(截止2019年5月17日,其中:本金303120.66元(含未到期)、利息4064.95元、罚息172.22元)及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对逾期还款金额计收利息及罚息至还清全部欠款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4、被告昆明高新洮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法院北门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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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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