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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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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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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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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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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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鲍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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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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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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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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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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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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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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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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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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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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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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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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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鲍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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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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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浙江广实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鲍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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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浙江广实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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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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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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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97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百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及 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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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9740号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百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确认原告与六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29日解除;2、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3、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4、被告三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5、被告四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5000元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三、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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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2 |
(2021)浙0106民初97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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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97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百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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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9740号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百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确认原告与六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29日解除;2、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3、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4、被告三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5、被告四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5000元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三、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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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3 |
(2021)浙0106民初97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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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97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百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两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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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9740号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百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确认原告与六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29日解除;2、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3、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4、被告三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5、被告四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5000元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三、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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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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