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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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与严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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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5民初1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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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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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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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5执438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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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法院 | 2018-07-23 | 2018-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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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305民初3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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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民初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 被告- 张伯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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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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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2 |
(2019)浙0305民初3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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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5民初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 被告- 张伯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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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凯:本院已受理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现定于2019年7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人员由审判长林忠诚、人民陪审员叶小其、吴金寿(替补:黄飞云、谢夏香)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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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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