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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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新舜投资合伙企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仁怀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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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执异1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仁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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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9-13 |
2 |
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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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终39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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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29 |
3 |
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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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82民初1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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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07 |
4 |
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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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82民初49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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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9-07 |
5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汤云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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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终666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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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3 |
6 |
冯焕彪、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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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2425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冯焕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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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2 |
7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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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82执18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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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12 |
8 |
李健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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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82民初397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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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18 |
9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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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82执1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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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11-30 |
10 |
汤云品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张大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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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1民初431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汤云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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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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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鄂0222民初23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柯振东 被告- 贾延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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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G73 | 2018-01-28 |
2 | (2016)粤0306民初19348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 代函 被告- 贾延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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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7-03-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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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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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执异1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仁怀支行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卢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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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仁怀支行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卢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新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本院(2021)黔03执异171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市新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仁怀支行依据本院(2017)黔03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卢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执行二庭领取(联系人:李泾蕾;联系电话:27637115),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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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18)粤0306执1421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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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4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代函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贾延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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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4212号贾延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代函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348号、(2018)粤03民终59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42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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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3 |
(2018)粤0306执127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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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27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冯焕彪 被告- 卢浪 韩海峰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周启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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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2776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卢浪、周启英、韩海峰:申请执行人冯焕彪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46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27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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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4 |
(2018)粤03民终597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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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974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贾延海 代函 被上诉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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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5974号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代函、贾延海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348号案件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348号案件第三项;三、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贾延海前述退款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代函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保全费820元,由贾延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08元,由贾延海负担4468元,由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贾延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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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5 |
(2018)粤03民终5974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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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974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贾延海 代函 被上诉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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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5974号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代函、贾延海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曾瑞香、陈亮、伍芹,书记员:李想。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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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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