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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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应急罚〔2020〕099号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8月18日对你(单位)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予以受案或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实。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大佳何镇应急管理中心对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据1证明案件的来源和违法行为现场处理情况; 2、宁波以升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董服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 3、大佳何镇应急管理中心对法人董服河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本机关于2020年1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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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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