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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盟环保

    广盟环保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香山大道51号4号楼5层、6层、7层、8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丁三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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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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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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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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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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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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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山佳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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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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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与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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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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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与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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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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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晟泰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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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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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112民初3708号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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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37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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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3708号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4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4.2元,由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523612282018-11-1316:48:05:452(2018)粤0112民初3708号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受理,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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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2

    (2018)粤0112民初3708号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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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37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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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3708号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9411元及利息10795.22(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6月29日,即利息10795.22元),此项金额合计为120206.22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522530582018-07-3016:44:10:507(2018)粤0112民初3708号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判决,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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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30
    3

    (2018)粤0112民初352号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晟泰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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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濮阳市晟泰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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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352号濮阳市晟泰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晟泰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濮阳市晟泰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320.89元及利息(以79320.89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9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元,由被告濮阳市晟泰板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522080842018-06-1915:59:30:980(2018)粤0112民初352号原告广盟(广州)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晟泰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支付,濮阳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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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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