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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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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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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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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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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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尹志刚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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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尹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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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刘吉学与张超、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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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吉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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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莫带舅、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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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莫带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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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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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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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畅丰酒行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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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畅丰酒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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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白俊杰、李秀敏等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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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冯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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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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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5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 被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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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520号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仲启副食店货款6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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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
| 2 |
镇劳人仲案字[2016]0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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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劳人仲案字[2016]04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莫带舅 被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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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483号)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渝香四季火锅店:本委已受理莫带舅与你单位工资、社保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483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F座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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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
| 3 |
镇劳人仲案字[2016]04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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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劳人仲案字[2016]047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丁玲 被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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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477号)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渝香四季火锅店:本委已受理丁玲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477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F座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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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
| 4 |
镇劳人仲案字[2016]04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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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劳人仲案字[2016]04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成 被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渝香四季火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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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478号)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渝香四季火锅店:本委已受理王成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478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F座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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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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