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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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彤、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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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潘晓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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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广佳季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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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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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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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0952号原告刘燕辉与被告广州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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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0952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燕辉 被告- 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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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燕辉与被告广州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095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培训费416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刘燕辉;二、驳回刘燕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刘燕辉已预交),由广州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仟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且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刘燕辉,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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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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