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三局第二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17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97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97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303财保34号 -

    申请人-上海颖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9
    2

    广州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卫乃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终74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李锦金
    卫乃华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09-07
    3

    张守贵、田茂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3民初85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张守贵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10-12
    4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闽0128民初367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9-22
    5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鲁0214民初5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10-08
    6

    铁岭市兰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8民终104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铁岭市兰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7-29
    7

    胡新发、胡昌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赣11民终9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林秀秀
    胡新发
    胡昌威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1 2021-09-14
    8

    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804民初23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20
    9

    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闽0206民初7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9-22
    10

    贾跃中、贵州力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冀02民终19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贾跃中
    贵州力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6-3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鄂01执异10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 被告- 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执行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G57 2019-03-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5510号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民终155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 郑子平 黄伟 被上诉人- 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510号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子平、上诉人黄伟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原审被告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及裁判文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彭安明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许莹姣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区琳。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上诉人如对上诉状的内容有修改或补充,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或补充。被上诉人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决定本案是否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本院将以传票形式书面通知。五、若送达地址、诉讼代理情况有所变更,请将新的材料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11
    2

    (2021)粤03民终15510号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民终155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 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510号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子平、上诉人黄伟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原审被告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及裁判文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彭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许莹姣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区琳。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上诉人如对上诉状的内容有修改或补充,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或补充。被上诉人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决定本案是否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本院将以传票形式书面通知。五、若送达地址、诉讼代理情况有所变更,请将新的材料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11
    3

    (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 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原告郑子平诉被告黄伟、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郑子平、黄伟提出的上诉状。该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子平支付工程款6214251.79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利息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的计算标准,利息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黄伟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134752.83元,由郑子平负担84952.83元,黄伟负担49800元;反诉受理费15400元,由黄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郑子平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黄伟需向上诉人郑子平再支付工程款885万元(34154251.79元-1909万元-6214251.79元=885万元)及利息;2.维持(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决内容;3.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黄伟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郑子平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黄伟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郑子平向上诉人黄伟返还超付的款项300万元人民币;2.由被上诉人郑子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1-25
    4

    原告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鹏、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苏0591民初357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 蒋鹏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鹏、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联系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418室电话:0512-66603418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邮编:215123公告种类: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案号:(2020)苏0591民初3576号承办人:赵美容 收起

    ... 展开
    2020-08-14
    5

    (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原告郑子平与被告黄伟、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 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原告郑子平与被告黄伟、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伟支付原告工程款15704251.79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损失(暂从2014年8月1日计至2018年7月1日利息为3121220元),共计18825471.79元;2、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对以上工程款及延迟支付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被告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延迟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123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0-03-11
    6

    (2016)渝0106民初6757号 收起

    ... 展开
    (2016)渝0106民初6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新华夏建工武汉有限公司 林金海 林仁兴 兰德快 胡家伟 收起

    ... 展开

    公告(2016)渝0106民初6757号福建新华夏建工武汉有限公司、林金海、林仁兴、兰德快、胡家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武汉有限公司、林金海、林仁兴、兰德快、胡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诉求如下:1、撤销(2016)渝0106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29日 收起

    ... 展开
    2019-09-29
    7

    (2018)云0102民初14271号 收起

    ... 展开
    (2018)云0102民初142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陈煜昌 当事人- 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271号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8)云0102民初14271号原告陈煜昌诉你和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263964.34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2018-12-29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