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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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破24号之三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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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7-30 |
| 2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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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118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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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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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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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申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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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05-12 |
| 4 |
柳建波、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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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2050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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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3-30 |
| 5 |
柳建波与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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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24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柳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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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7-09 |
| 6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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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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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19-06-19 |
| 7 |
刘洪桥与沈红卫、徐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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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557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刘洪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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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12-11 |
| 8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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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43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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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5-24 |
| 9 |
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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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31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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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1 | 2018-12-24 |
|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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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3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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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9-03-0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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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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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53号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货款658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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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 2 |
原告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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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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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553号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申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589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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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 3 |
原告宁波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蒲秋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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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7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蒲秋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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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731号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宁波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蒲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673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蒲秋德支付原告宁波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8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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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 4 |
(2017)浙0602民初370号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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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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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5877.60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138元,财产保全费1799元,合计6937元,由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38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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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 5 |
(2017)浙0602民初370号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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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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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37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55877.6元,并赔偿上述货款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0日9时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董巍、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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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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