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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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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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民终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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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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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昌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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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9民初13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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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4-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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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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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9民初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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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429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昌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100000元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林昌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人民币1128.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2396元,由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昌兴负担2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湖口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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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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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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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9民初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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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梦情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秀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9点30分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口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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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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