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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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马过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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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258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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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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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马过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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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民初1289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小马过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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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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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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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1555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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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7-27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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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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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646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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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8-31 |
5 |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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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19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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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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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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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42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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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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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富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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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172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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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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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权与云南怡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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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18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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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2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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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庭周与云南怡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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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18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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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20-01-01 |
10 |
王德和与云南怡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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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17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德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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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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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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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19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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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2019)云0112民初12192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款39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92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时间自2018年12月16日至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9年9月2日,该项利息暂计为2038.4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书(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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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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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83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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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831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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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终8314号观富皇: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观富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终83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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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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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134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观富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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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8)云011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观富皇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被告观富皇配合办理该合同的网签备案撤销手续;二、被告观富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536元,实际应收7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0元,另466元退还原告。因一审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8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诉讼费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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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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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134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观富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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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观富皇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被告观富皇配合办理该合同的网签备案撤销手续;二、被告观富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536元,实际应收7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0元,另466元退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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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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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134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观富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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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网签备案的撤销并承担因撤销备案产生的全部费用;3、被告向原告支付10800元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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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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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134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观富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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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网签备案的撤销并承担因撤销备案产生的全部费用;3、被告向原告支付10800元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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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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