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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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华与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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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34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彭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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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1-10 00:00:00 | 2018-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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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6926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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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92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肖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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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926号之一肖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肖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051.21元及利息617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十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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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2 |
(2017)粤0304民初120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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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肖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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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093号肖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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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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