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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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汇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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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民终2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陕西海汇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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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9-01 |
| 2 |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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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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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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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忠兵、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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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86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谷忠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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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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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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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民初3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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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 5 |
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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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保3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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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15 |
| 6 |
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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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财保366号 | - |
申请人-江门沃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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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25 |
| 7 |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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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67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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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24 |
| 8 |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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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65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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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23 |
| 9 |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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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财保15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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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29 |
| 10 |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谷忠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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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16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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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12-2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5执158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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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86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谷忠兵 被告-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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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866号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谷忠兵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7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8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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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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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475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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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47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万丰润实业有限公司 云浮市粤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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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民初14752号陈硕、深圳市万丰润实业有限公司、陈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硕、云浮市粤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丰润实业有限公司、陈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其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21398.07元及利息(利息以1621398.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6%的标准,从2015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手续费132.8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2.8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6%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云浮市粤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丰润实业有限公司、陈盛对上述第一、二项列明的被告陈硕对原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浮市粤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丰润实业有限公司、陈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硕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157.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157.78元,由原告负担68302.7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2785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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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 3 |
(2019)粤0306执26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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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66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桃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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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661号深圳市桃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7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6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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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 4 |
(2018)粤0305执5119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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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1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浪背村工业区一路号A栋 唐四联。深圳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一座层B 陈锦红 被告-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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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5执51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浪背村工业区一路2号A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38919E。法定代表人:陈锦红。被执行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一座14层1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4851B。法定代表人:唐四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92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84949.6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87939.02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1174689.02元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8)粤0305民初9229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3250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305民初922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羊大雄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黄泳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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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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